26岁的北京女子董珊珊因遭受丈夫王光宇的家庭暴力被殴打致死。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以虐待罪判处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
此案中尤为引人关注的是,女子董珊珊在遭受家庭暴力的4个多月时间里,曾8次报警,她本人也曾向法院申请离婚,但都未能逃过一死。
近日,在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召开的座谈会上,专家提出应建立我国的人身保护令制度,让那些企图施暴的人必须依法“远离”受害者。
新婚丈夫
劫妻施暴
8次报警
回复都是“不好管”
王光宇与董珊珊于2008年下半年结婚。王光宇是一家贸易公司经理,比董珊珊大1岁。新婚后,董珊珊开始遭受家庭暴力。每次王光宇打完妻子,又会求妻子给他改正的机会。然后又威胁不许报警,不许告诉家人同事,不许离婚,否则董珊珊的家人同事都不会好过。
2009年3月,在一次离家出走后,董珊珊第一次向家人和警察披露她经常遭受丈夫殴打。4月,董珊珊到法院起诉离婚。
几天后,董珊珊在住家楼下被几个人拖上车带走,董母认出其中一辆车正是女婿开的宝马车。1个多月后,董珊珊回到娘家,王光宇又驱车来到董家楼下喊叫。董珊珊只得离开亲人独自在外租房躲藏,最终却还是被王光宇找到带走。在劫持妻子的1个多月间,王光宇多次实施殴打。
体重95公斤的王光宇到案后供述说,妻子非常瘦小,一巴掌就能把她打得起不来,而殴打的手段基本上是拳打脚踢,在对妻子最后也是最重的一次殴打中,他“用拳头打她,用脚踢她,从卧室门口,一直踢到床上,哪都打、哪都踢,直到她倒在床上为止,也不知道踢了她多少脚”。这次殴打发生在2009年8月5日,董珊珊于8月11日逃出,8月14日住院治疗,两个月后去世,尸检认定死亡原因为“被他人打伤后继发感染,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今年7月,朝阳法院一审以虐待罪判处王光宇有期徒刑6年半(虐待罪最高刑期为7年)。董珊珊的母亲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认为除了虐待罪,王光宇同时犯有更为严重的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今年9月,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8次报警
回复都是“不好管”
从董珊珊第一次向家人吐露遭遇到她死亡,短短几个月中,她及家人曾先后8次报警。各派出所也都有反应,但给出的答复却是:“你姑爷连个固定住所都没有,没有办法。”“就算离婚,现在还是夫妻,不好管。”王光宇将董珊珊劫持到外地一个多月,董母报警未果,因为警方认为董珊珊电话里说的话,没法证明她是被劫持。
最终,董珊珊的母亲得出了这样的结论:报警也没有用。据她讲,董珊珊在住院前最后一次去派出所时,“警察看了我女儿的伤说,要是轻伤我们会马上把你丈夫叫过来调解一下。可如果是重伤,这可要判刑的,3年至10年不等。珊珊听了就犹豫了,叫我出去一下。警察看见珊珊的反应,就说,如果拿不定主意,先看病后报案也行”。
直到董珊珊在医院病危,王光宇才被刑拘,这是他第一次因家暴面对警察。当民警来医院要给董珊珊做笔录时,她嘴里插满了管子,生命垂危,已不能做笔录了。
在这起家庭暴力致死案中,国家力量的干预力度令人失望。董珊珊的母亲称,数次关于女儿遭遇家暴的报警中,她得到的回复大致都是不好管,以致董母在一次报警中哭诉:“次次报警你们次次都说是合法夫妻,可是他们不是一般的夫妻,我闺女会被王光宇打死的,是不是早晚有一天我闺女被打死了你们才会管?”
家暴受害人
更需事前保护
我国保护令
依附于离婚诉讼
在我国,家庭暴力发生率超过30%。基层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超过40%。家庭暴力不仅引发严重伤害案件,还是女性以暴制暴的主要原因。董珊珊的遭遇告诉人们,相比于事后惩罚,家庭暴力受害人更需要事前保护。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严重滞后。
2008年,最高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明确法院可以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200米内活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并无固定的禁令内容,打电话、写信、发电子邮件等都可被列为禁止的行为。
该《指南》目前在全国10省市72家法院试点,各试点法院已发出100多个人身保护令,其中只有两例违反情况发生,自动履行率高达98%以上。这一数字在某种程度上说明,公权力对家暴的介入,对施暴者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