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党制度
政党制度,是宪政的一个重要环节。梁启超认为,立宪国的政党政治中,其党人并不一定都会秉公心禀公德,并不一定都会为私名私利,但政党之治,必有两党以上,其一在朝,其他在野。在野党必欲倾在朝党而代之,于是抨击其政策得失。若该党一日在朝,又必为其他党所抨击。政党之间的竞争,有利于除公害增公益,有利于民智的发达。相兢相轧,相增相长。
但是要实行政党政治,该政党应为真政党而非伪政党或朋党。梁氏认为,真政党的标准有六点:1、凡政党必须有公共的目的。即应该为国为民。若为私利,纵然成立也终将分散。2、凡政党必须有奋斗的决心。要力争为国家谋进步为国民造幸福。3、凡政党必须有整肃的号令。其精神应与军队相同,而不可如一团散沙。4、凡政党必须有公正的手段。手段公正,其主义才能表白于天下。5、凡政党必须有牺牲的精神。6、凡政党必须有优容的气量。对于其他政党、本党党员应持之以宽容的态度,以求国民的同情、政治的进步。政党自身宜采取强立鲜明的态度,对于政府宜采取强硬监督的态度,对于主义相近的政党宜采取融合的态度,对于主义相远的政党宜采取协商的态度(先国后党)。一言以蔽之,“政党者,人类之任意的继续的相对的结合团体,以公共利害为基础,有一贯之意见,用广明之手段为协同之活动,以求占优势于政界者也。”[55]要成立政党须具备四个条件:其一,立宪政体;其二,国中有多数人具备政治上的智识;其三,多数人欲达一公共目的,而又自感力量不足;其四,要有领袖一党的人物。这也是当时中国政党难以成立的原因。
梁启超认为,“政党政治能确立与否,健全之政党能发生与否,实国家存亡绝续之所攸决也。”英国是一个完全的政党内阁制的国家。非国会议员不能为内阁成员;内阁必由国会下院多数党的领袖来组织;内阁在下院失去多数,得解散下院,但是再选举仍然未占多数,即须辞职。如果一国之中没有绝对大的政党,不能以一党独占下院的过半多数,而需两党以上联合方可占下院多数,则称之为准政党内阁。政党内阁为民权的极轨,内阁之权受诸国会,国会之权受诸人民。内阁之权则始终存于多数国民之手。内阁成员也不敢滥行秕政,而使其党使其自身失信于国中。政党内阁制是对于强有力政府所可能产生祸害的一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