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新变法领袖人物梁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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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权利和自治

发布时间:2011-07-22 16:00:35      发布人: 黑白双煞

  自由是什么?梁启超认为,“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但自由“有真自由,有伪自由;有全自由,有偏自由;有文明之自由,有野蛮之自由”。梁氏所认为的真自由是指“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自由云者,团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换言之,人生于团体之中,必有所限制。“野蛮时代个人之自由胜,而团体之自由亡;文明时代团体之自由强,而个人之自由减。”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比例。“团体自由者,个人自由之积也。人不能离团体而自生存,团体不保其自由,则将有他团焉自外而侵之压之夺之,则个人之自由更何有也?”梁氏所非的自由是“以逸游淫荡抉去礼防为自由”,那是伪自由。其所爱的自由是“法律内享有自由”,如财产自由、言论集会自由、通信行旅自由、住居自由、生命自由、良心自由等。伪自由固然可恨,但国中老辈也不可妄肆诋毁,这样会为枭雄之辈利用摧锄民气。国中少年应知自由平等的功用,大都应当求诸政治,

  政治以外之事,不能动辄拿自由作为自己的护身符。“综观欧美自由发达史,其所争者不出四端:一曰政治上之自由,二曰宗教上之自由,三曰民族上之自由,四曰生计上之自由(即日本所谓经济上自由)。”“求真自由者乎,其必自除心中之奴隶始”,而勿为古人、世俗、境遇、情遇的奴隶。“真爱自由者,未有不真能服从者也。”不可服从强权但不可不服从公理,不可服从私人的命令但不可不服从公定的法律,不可服从少数人的专制但不可不服从多数人的决议。

  权利从何而来?梁启超认为,“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故听民之自由焉、自治焉,则群治必蒸蒸日上。”“言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者,谓政府与人民立于平等之地位,相约而定其界也,非谓政府畀民以权也。”“政府若能畀民权,亦能夺民权。”梁氏又言,“权利何自生?曰生于强。”“人人务自强以自保吾权,此实固其群善其群之不二法门也。古希腊有供养正义之神者。其造像也,左手握衡,右手提剑。衡于所以权权利之轻重,剑所以护权利之实行。有剑无衡,是豺狼也。有衡无剑,则权利者亦空言而卒归于无效。”“权利之诞生,与人类之诞生略同。分娩拆副之苦痛,势所不免。惟其得之也艰,故其护之也力。”中国古代,杨朱曾言:“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梁氏认为,人人不损一毫,或许也是权利的保障,但是杨朱并未理解权利的真相。梁氏认为,“彼知权利当保守而勿失,而不知权利以进取而始生。”]梁启超倡导积极争取权利,为权利而斗争。他认为,宪法与民权不可分离。“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在具体的权利方面,梁启超十分注重选举权、参政权以及言论出版等自由权。只有国民积极行使选举权、参政权,才能得到一个完善的意思机关,国家的目的才能实现。而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的保障。“诚以此两自由苟失坠,则行政之权限万不能立,国民之权利万不能完也。”根据言论出版自由等以监督政府,是报馆的天职。“一国之业报馆者,苟认定此天职而实践之,则良政治必于是出焉。”

  梁启超十分注重自治。自治是民权的保障。“抑民权之有无,不徒在议院参政也,而尤在地方自治。地方自治之力强者,则其民权必盛,否则必衰。”“自治之德不备,而徒漫言自由,是将欲急之,反以缓之;将欲利之,反以害之也。”自治是立宪国的基础。若是没有地方自治的能力,也没有建设国家的能力。立宪国政治的特色,“在中央则为国会,在地方则为自治”。地方自治实为国民参政最好的练习场,是宪政基础的第一级。地方的公共事业,性质虽与国务大致相同,但规模远小于国务。故而轻而易举。而且与各人十分密切,事事目睹亲历。其中的祸害关系,当场立见。“故人民之办自治者,一面以轻而易举故,不必奇才异能,已可胜任愉快;一面以利害密切故,易刺激其公共心而唤起其兴味。”“吾民将来能享民权自由平等之福与否,能行立宪议会分治之制与否,一视其自治力之大小强弱定不定为差。”自治与官治相对,必须不假官力,而纯由人民自动。国家颁行自治制度,不过是代为拟定一个妥善的办事章程,教以欲办之事。其他应全由人民自行斟酌,务求调和于公益与私益之间。这些均非可由政府代而谋之。另外,自治与法律不可分。人人遵守法律,而该法律是发自人人心中良知、适于人道,则“保我自由而亦不侵人自由。故不待劝勉,不待逼迫,而能自置于规矩绳墨之间。若是者谓之自治。”虽然自治的范围有大小的不同,“其精神一也。一者何?一于法律而已。”“凡自尊者必自治。人何以尊于禽兽?人有法律,而禽兽无之也。”“英国人口不过中国十五分之一,而尊于五洲,何也?皆由其自治之力强,法律之观念重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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