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超在中國憲法學史上的地位
有學者曾將梁啟超定位於中國近代法學的開創者之一、中國近代最傑出的法學家之一。[①]我們認為這種定位是妥當的。而“懂不懂憲法學,是不是致力追求憲政,是一個人能不能成為‘近代法學家’的關鍵,這也是中國傳統法學與中國近代法學的根本分界所在。”[②]梁啟超在中國憲法學史上具有開創者的地位,他是一位憲法學大家。
“憲法學家”是一個我們現代才出現的名詞,梁啟超其時並未出現。一個人能否成為憲法學家,我們認為,其判斷標準有三:第一,熟悉憲法的制度和理論;第二,能運用憲法學的工具較系統地研究憲法學的問題;第三,有自己明確而精湛的憲法學思想指導其憲法學研究。符合第一、二兩個標準,只能算得上一個憲法專家。有一定的憲法學思想,但又未達到精湛的程度,可能僅能算得上一個憲法學者。只有符合三個標準,才夠得上憲法學家的稱號。
梁啟超對西方憲法的制度和理論的熟識勿庸置疑。他不僅譯介了西方法學大家的憲法學說(如《法理學大家孟德斯鳩之學說》等)、撰寫文章介紹西方憲法制度,而且還曾遊歷日本、歐洲等地,對西方的憲政實踐有著切身的感受。他全面系統地介紹並研究了憲法的國體、政體、國會制度、選舉制度、政黨制度、自治制度等,對憲法、制憲權、憲法觀念、權利、自由等問題均有很深刻的把握。其研究在當時是首屈一指的,即使在現在,某些方面也是無所匹敵的。梁啟超的目標就是要建立立憲政治,他不僅深悟權力分立的學說,還能深刻把握憲法的精髓和憲法的精神(後述)。而且還有現代憲法學所著重關註的多數與少數的觀念。這裏僅就這最後一點略作說明。梁啟超在1910年主張兩院制國會時,其理由之一就是按照比例選舉一院,各省出相同數目的代表組成另一院,這樣就不至於因為僅照顧到了大省的利益而犧牲小省的利益。“兩者相濟,而適得其平。”[③]再如,在大選舉區與小選舉區制度得失的比較上,梁啟超認為,“小選舉區只能代表多數黨,而大選舉區可以兼代少數黨。”“如此,與國會代表人民之本旨,最為相近,此又大選舉區之優點也。”[④]雖然實行多數政治,但也要保護少數。這種對多數與少數關系的認識還是十分先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