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湖北省殡葬协会。
第二条 殡葬行业是人类社会不可缺少的特殊行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特成立湖北省殡葬协会。
第三条 本协会是由湖北省内从事殡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团体及相关单位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全省殡仪职工,坚持殡葬改革方向,发展现代殡仪服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宗旨,协助政府推进殡葬改革,维护殡仪职工的合法权益,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和关心殡葬事业,努力为社会提供文明、进步、优质的殡仪服务。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所在地是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115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和方针、政策,争取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
(二)调查研究殡葬事业的现状,总结推广殡葬改革的先进经验,向省行政管理部门
提出全省殡仪行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的建议,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三)反映殡葬事业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为殡葬事业单位和职工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等服务。
(四)组织团体会员横向间的联系,开展跨省区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五)组织殡葬改革和殡仪服务业的科学研究、技术改造及理论探讨,提高会员的业务理论素质。
(六)维护殡葬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殡仪职工外出参观、学习、疗养和举办文化体育活动;
(七)加强行业自律,制订行纪、行规,并监督、检查落实;
(八)承办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执行本章程;
(二)愿意加入本会;
(三)必须是殡葬事业单位或丧葬用品的生产单位及与殡葬服务有关的单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填写登记表;
(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由协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对协会各项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三) 有参加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等各项活动和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
利;
(四)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向协会提供有关材料和信息;
(三) 按期交纳会费、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两年不参加协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
提前或推迟换届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三)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会员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根据需要召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执行大会的决议,领导协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秘书长;
(五) 决定设立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常务理事会由
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正副会长主持。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贯彻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 审查提交理事会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三)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四) 审议增减或更换理事的人选;
(五) 领导本会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请省有关领导或德高望重的老同志任名誉会长;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正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为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
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代理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殡仪服务管理工作委员会、殡仪科研生产工作委员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负责协会内外联系,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工作机构的关系;
(三) 指导实体单位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负责对外宣传;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协会活动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 社会各界的赞助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殡葬事业的发展和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
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协会建立独立的帐户及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公布经费使用情况,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三十五条 协会聘任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开,会计必须履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职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法人代表更换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三十九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注销。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必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协会终止后的剩余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二000年二月二十八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自社团登记管理个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