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大力推行火化,改革土葬,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应当设立殡葬管理机构,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当有专人负责殡葬管理工作。
各级计划、财政、工商。公安、土管、城建、规划、林业、交通、卫生、物价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职工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素质,改善殡葬职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切实解决殡葬职工的实际困难。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殡葬职工的职业劳动。
第六条 对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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