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忘初心,追根溯源,祭拜先祖,家道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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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华侨和港澳同胞墓地,原则上迁入当地的公墓(包括华侨公墓)。对一些重要的知名爱国人士和重点侨务工作对象的祖墓,原则上予以保留,具体对象宜从严把握,必须由省侨办和主管港澳事务的部门提出名单,报省政府批准。
对被保留的坟墓,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发布后建造和修复的,超出面积、扩大规模的部分要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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