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经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既违反了国家宗教管理有关规定,又干扰了殡葬服务机构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不良影响。日前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加强在殡葬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管理的通知》(穗民宗函[2008]22号)已下发到我市各宗教团体。为进一步规范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办宗教活动,又满足群众办丧需要,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广州市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及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关于制止丧葬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民[1989]事字27号)规定,有关注意事项如下:
一、宗教活动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内进行。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家属与宗教团体协商办理,具体由宗教团体向县级以上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跨省、市的,由宗教团体向活动举办地的省、市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宗教活动应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人员、活动内容等范围内进行。各殡葬服务单位对经批准的宗教活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对未经批准的,应坚决予以拒绝,并耐心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三、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充分重视,加强业务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丧事活动依法依规进行;同时,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公告栏、宣传栏等,公开办事程序。
四、各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发现未经批准在我市殡葬服务场所举行宗教活动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由市殡葬管理监察大队商宗教事务部门,按有关宗教事务法规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