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卫生局、民政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死亡登记工作质量,堵塞死亡漏报未销户口的现象,确保死亡登记工作的规范化,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民政部联和印发的《关于使用〈出生医学证明书〉、〈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参照“通知”中《死亡证明书》的格式,制定出符合我市实际工作需要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定于2002年9月1日起在全市开始启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在本市正常死亡的中国公民和境外公民,属在医疗卫生单位死亡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并经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属在家中死亡的由死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区办证中心)负责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凡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正常死亡的,需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并负责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
二、户口登记机关依据《死亡医学证明书》受理死者家属申报死亡,并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三、殡葬管理部门凭盖有户口登记机关公章的《死亡殡葬证》办理殡葬手续。户口不在本市的凭公安司法部门或医疗卫生单位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办理殡葬手续。
四、公安、卫生、民政部门在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本部门应承担的工作的同时,要互通各部门的执行情况。殡葬部门应及时做好办理火葬死者情况的登记工作,以便提供给公安户口登记机关复查死者户口注销情况及作为报送辖内人口死亡变动情况的依据。户口登记机关每季度向卫生部门提供办理死者注销户口情况,作为人口死亡数据的统计依据。
五、《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一联由填写单位保存,以备查询。《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二联是死者殡葬的证明,丧主办理殡葬手续后由殡葬部门保存,以备查询。《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由户口登记机关收集,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第三联移交卫生部门作为统计依据并保存;第四联由户口登记机关保存。
六、《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卫生、公安部门统一监制。凡属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由所在区、县级市卫生局统一核发,凡属户口登记机关或司法部门使用的由市公安局统一核发。
七、填写要求:
《死亡医学证明书》按“填表说明”填写,必须使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内容准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盖有填写者的在单位公章后方可生效。
八、《死亡医学证明书》自启用之日起,原我市使用的《死亡报告表》同时废止。
二〇〇二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