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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

来源: 发表人: 2023-01-29 浏览量:759

  众所周知,近现代中国多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遭遇了惨重的扫荡和破坏。经过近几年国际、国内多方面的努力,中国从各民族民间各界到各级政府,上上下下终于形成了抢救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潮。其中,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公布的中国4项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央政府在今年6月批准公布的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518项,就是最鲜明的例证。

   但是,毋庸讳言,到目前为止和已经取得的上述成就相对应的还存在着带有倾向性的缺失和偏向。其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忽视了对民间传统文化空间的有效保护,而民俗文化空间的保护正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中之重。有下列事实可供讨论:

   一、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三次批准为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有中国4个项目,属于文化表现形式的有:传统戏剧类昆曲艺术1项;音乐类古琴艺术、木卡姆艺术、蒙古长调艺术3项;属于文化空间类项目为零。

  二、在518项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属于文化表现形式的有:民间文学和各种艺术形式的项目共333项;手工技艺形式的项目89项;杂技竞技形式的项目17项;传统医药形式的项目9项;民俗文化形式的项目只有70项,在这70项中,属于节庆集会、庙会祭典类民间文化空间的只有50项。在这里,文化空间的保护项目,只相当于艺术类项目的15%,只占全部第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9.65%,显然严重失衡,不符合中国传统文化遗产中文化空间大量存在的真实国情。事实上,不算其它多样的文化空间,仅就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国内外知名寺庙宫观的庙会就有300多个。面对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1315个项目申报所作的鉴别和筛选,反映了在一定程度上偏重艺术遗产保护忽视对民俗文化遗产保护的倾向。其中十分明显的是忽视对民俗文化空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三、只要参照一下已经宣布的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各类比例,就可以发现我国的差距。从2001年5月到2005年11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批准公布了三批世界级人类口头和非物文化质遗产代表作90项,成为世界非物质遗产保护里程碑的三次最耀眼的亮点,在全世界产生了轰动效应。在三批90个代表作中,和我们国内相同,也把节庆文化空间加在内统计的话,共有19个属于文化空间类的代表作,占所有代表作总数的21%。其分布状况如下:

  亚洲地区4项:乌兹别克斯坦的博逊地区文化空间 、约旦的皮特拉和瓦迪鲁姆的贝都人文化空间、越南:铜鼓文化空间、韩国:江陵端午祭;

  欧洲地区5项:俄罗斯:的塞梅斯基口头文化及文化空间 、爱沙尼亚的基努文化空间、比利时的班什狂欢节、比利时和法国的巨人与龙游行仪式、西班牙的贝尔加帕图姆节;

     美洲地区5项: 玻利维亚:的奥鲁罗狂欢节、哥伦比亚的巴兰基亚狂欢节、圣巴西里约帕伦克文化空间、多米尼加的梅拉镇孔果圣灵兄弟会文化空间、墨西哥的土著亡灵节;

  非洲地区5项:摩洛哥的Djamaa el-Fna(吉马·埃尔弗纳)广场文化空间、坦坦穆塞姆集市、几内亚的尼雅嘎索拉索索·巴拉文化空间、马里的雅阿拉勒和德加勒文化空间、科特迪瓦的塔格巴纳族群的横吹喇叭音乐及文化空间。

  从上述比例来看,文化空间在全世界各大洲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占有重要优先地位,然而中国作为文明古国和文化大国却没有文化空间的代表作贡献给世界,令世人遗憾。因此,我国在2007年4月即将进行的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和审批工作中,当务之急应该把关注保护的重点向各民族、各地方民俗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项目转移或倾斜;特别是应当把密切联系着亿万民众生活和心理愿望的大型、超大型文化空间的遗产代表作保护列为重中之重。

  不难看到,目前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加强鉴别和认定“文化空间”的工作不仅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是非常重要的具有文化战略意义的重要程序。因为,许多大型的文化空间的保护,都牵动着一万海内外中国人的文化情结,不能不予以关注。

  从近年来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运行中还可以测查到,之所以在保护文化空间方面有比较明显的欠缺,还在于对文化空间的概念理解上存在不小的模糊认识。所以很有必要重新解读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定义中的文化空间(cultural spaces)概念:

  1、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11月第155届执行局会议宣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第一条宗旨中的第一款就提出“这一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文化空间或民间传统表现形式)将被宣布为人类口头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明确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两大种类:一个是文化空间的形式,另一个是民间传统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文化空间在理论概念上占据半边天下。第三款进一步指出:“为本《条例》之目的,‘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但也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周期、季节、日程表等)或是一事件为特点的一段时间。这段时间和这一地点的存在取决于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

  2、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后宣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的第四条介绍非物质遗产种类时再一次阐述文化空间的概念说:“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一种表现于有规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或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表现活动的传统表现场所。”

  3、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98年的那次会议上,用额外的基金还创立了一个奖金,用来激活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北京办事处的文化官员爱德蒙·木卡拉对此有一个关于文化空间的解说比较适当。他说:“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在这里必须清醒认识到文化空间和某个地点的区别。从文化遗产的角度看,地点是指可以找到人类智慧创造出来的物质存留,像有纪念物或遗址之类的地方。文化空间是一个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地进行的地方或一系列地方。”在中文版本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件中也曾有的把“文化空间”译做“文化场所”的,这就很容易让人们理解为文化空间就是指某个地点。

   4、 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所有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件或文献资料中,有关文化空间的具体表述至少出现过60多处,几乎所有的表述和解说都是和文化表现形式一起并列提出的,这是个重要的标志,它一再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两大分类:一个是文化表现形式,另一个是文化空间。必须充分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象中的“文化空间”概念,是申报和保护这类大型文化活动项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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