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午,越秀区法院对广州市登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受贿窝案依法宣判,该公司高管丁瑞荣、刘贵民、简志强、梁福威4人被判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获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10个月。约200名村民旁听了宣判。
据了解,广州市登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原登峰村改制后,管理原登峰村村民集体财产的非国有公司。经审理查明, 2006至2011年间,丁瑞荣担任广州市登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董事期间,在参与决策登峰公司与陈某麟(另案处理)签订办理峻峰大厦商住楼项目复建手续意向书和与陈绍麟经营的广州越城房地产中介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办理峻峰大厦商住楼项目复工手续合同书的过程中,先后收受陈某麟贿款共计人民币28.7万元、港币3000元和黄某尧(另案处理)的贿赂。
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刘贵民,副董事长简志强,工程部主管梁福威也收受上述人员贿赂。归案后,四人均已退赃。法院认定,刘贵民、简志强、梁福威有自首情节,分别判刑3年、1年5个月和10个月。丁瑞荣被判3年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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