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以物为中心的社会,重物质而轻精神,对待生命也是如此。由于物引起的死亡,比如饿死、烧死、撞死、炸死、压死,那很重视,地震、火灾、矿难、事故一旦发生,政府调查、媒体报道、社会救助、民众关注。可是由于精神痛苦、情感困惑发生的自杀,尽管人数大大超过前面的死亡者,全社会却没有什么反应。最多媒体报道一下某时某地某人自杀身亡,以至还发生围观跳楼、催促自杀等事件。社会可能认为,由于物引起的死亡,都是外部造成的,社会有责任救助。而自杀,是他自己的选择,与社会无关。所以政府、社会都无责任。其实,自杀者对社会造成的威胁危害更大。全国每年28.7万人自杀,如果有0.1%,即287人产生报复杀人的念头,这个社会还能安定吗?
精神上的痛苦更应重视与关注。一是普遍性。物质上需要救助的只是穷人,而精神上需要关爱的不仅是穷困潦倒者、打工失业者,也可能是腰缠万贯者、老板企业家;不仅是妇女、儿童、学生,也包括男人、成人、教师。二是严重性。精神上的痛苦、困惑得不到排解,就会酿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表现为自杀和犯罪。三是荫蔽性。物质上的贫困容易被察觉,没有吃的可以乞讨,还有救助站,而精神上的痛苦、困惑者不容易引起重视,一旦爆发往往会使人措手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