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今起施行。《条例》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等情况,应当回避。
为防止暗箱操作,遏制寻租腐败,《条例》规定,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公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还应当将唯一供应商名称在指定媒体上公示。
同时,为避免采购领域的“豪华采购”、“天价采购”、“质量不高”等问题,《条例》明确采购标准应当依据经费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确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等,强化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做到履约验收把关严格。
《条例》还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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