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想必大家都知道那部著名的恶搞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严肃地说一宗案件:一碗粉引发的血案。一名司机把车停在路边吃了碗粉,就发生了一宗死亡交通事故,司机人都不在车上,却要为这条人命负责!这是怎么回事?这种事随时随地可能发生在任何人头上,赶快看。
那是今年的5月16日,具体时间为当天早上6点多。广西人谢某骑着自己的三轮摩托车,载着一车蔬菜,沿105国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到青松园路口时,因避险不当,导致车辆向右偏移失控侧翻。
这个时候意外发生了。在路口路面正好停放着一辆面包车。谢某连人带车撞在这个面包车上。这时,更巧合更意外的事又发生了。谢某撞击到这辆面包车的尾部左侧,因此死亡。
因为事故发生后,这辆7座面包车的驾驶员刘某一下子出现了——就在10多分钟前,刘某想进路边一家小吃店吃早餐,他就把车停到路边了……然后,然后事故就这么发生了……刘某出来一看,有人死在自己的车旁边,有点死神来了的感觉,当时就吓傻了。不过更令他欲哭无泪的事情还在后面。
事故发生的105国道辅道,性质为混合道路,路边是不允许停车的!交警蜀黍定责:因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所以刘某要为谢某的死负次要责任。
刘某一听,人都快晕过去了。我人都不在车上,吃了碗粉,就要为条人命负责??大家是不是也心中有疑问?看看交警怎么说!
首先,刘某在禁止停车路段停车,导致谢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头部撞击到刘某所停的车上而死亡,所以要负一定责任。这一点,大家应该都能理解,毕竟谢某的直接死因中有刘某过错导致的因素。
其次,有人可能会说,如果刘某在停车后,在车后方放置了三角警示牌,尽到提醒警示义务,那么在事故发生后是否能减轻或不负责任?答案是不能减或免责。因为这里是禁停路段,不得停车是先决条件。不能因为尽到提醒警示义务而改变事故定性或担责多少。
那么,只要是违法停车,后面发生的事故中都要负责吗?也不是。有两种情况,刘某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一是刘某的车突然坏了,不能移动,车停下后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如三角警示牌)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迅速报警,那么刘某可以免责。注意!车坏了不能移动和尽到提醒警示义务,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是车虽然有小毛病,但还是可以移动,那么刘某必须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车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再停车检修。否则,事故发生后刘某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如果刘某是与其他车辆发生了不能破坏现场的车祸,那么即便车停在禁停路段,在尽到提醒警示义务后,刘某同样不用承担责任。
到这里大家可能也总结出来了,这宗事故中刘某不用担责的情形,一是不可抗力(车坏了不能移动)情形,二是法律规定的不能移车情形。这两种情形的共同点是,不是刘某要把车停在禁停路段,而是不能移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以前小编都有这个误区:超速可能会导致事故,变道也会引起交通事故,但违法停车只要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就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所以侥幸违停时,只要交警不来抄牌,就万事大吉。现在粉丝们看到了吧,你违法停车,但你不能保证不会有人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来撞你的车,还不能保证他的头会不会磕到你的排气管!
案件中的刘某因为违法停车而对人命负次要责任。这个次要责任,赔偿比例是多少呢?20%?30%?珠海市目前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事故的赔偿金额动辄上百万,20%也是20万。车一停,不见了20万。这样的案例,是不是该引起我们的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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