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本报曾报道,男子段某在去年3月去南京大厂某银行取钱时,排在他前面的男子卞某因磁条失效在柜台吵闹。这事本与段某不相干,可轮到他办业务时,卞某对段某说“信不信我砍你。”卞某出大厅从车上取来长剑将段某砍伤后逃走。段某得不到赔偿便把银行告上法庭,卞某被抓捕归案后被追加为被告。近日,六合法院作出判决,银行承担补充赔偿。
此案在第一次开庭时,因砍人的卞某跑了,还没有归案,段某胳膊被砍伤的医药费花了一万多元。被告代理认为,此案中砍人者是直接侵权人,段某告错了主体,而且这属刑事案件,应该刑事附带民事,不应跳过刑事走民事程序。原告认为,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银行应尽到补充赔偿责任,将来银行也可以向砍人者进行追偿。由于双方要补充证据,包括段某做伤残鉴定,因此案件没有宣判。
后来,行凶者卞某被警方抓获。六合法院又开庭审理,判卞某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二年。民事赔偿方面,卞某已向段某支付了8000元,银行支付了1.5万元。法院查明,银行监控录像显示,段某与卞某争执后,保安赶到二人身边处置;卞某离开银行大厅至车内拿凶器,回头奔到大厅门口时,保安从里面拉着门,卞某进门不利致长剑掉在地上,随后捡起剑再次进门时,保安只是拉了一下门,没有用力拽住门阻止卞某;卞某进门砍人,保安有躲闪动作,无劝阻或制止行为。
法院认为,银行对办事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配有保安力量,应当起到防范和制止一般性民间争执的作用。只要保安从中发挥积极作用,是能够预防和制止损害发生的。但银行毕竟不是直接侵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段某损失4万余元,扣除两被告已支付的部分尚余1.8万余元。对此,判卞某赔偿1.8万余元,银行承担5000余元范围内的补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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