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部通报了两起葬礼上的淫秽表演案,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2·15”淫秽表演案和江苏沭阳2·27淫秽表演案。两场均是在老人葬礼上进行的“脱衣舞”式淫秽表演。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相关当事人被处以行政处罚。
在成安县以及中原地区的某些农村,葬礼上的脱衣舞表演已日渐成为一种习俗,被广泛得接纳和传承,而外人可能却觉匪夷所思或不敢苟同。而且这并不是偶然现象,早在2006年,同位于江苏北部的连云港东海县就曾因当地的淫秽表演被央视《焦点访谈》曝光,报道中涉及的多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2014年1月,江苏北部的徐州丰县一唢呐班班主及其妻子也因淫秽表演罪被判刑。
在匆忙为这种习俗扣上“毁三观”的帽子了事之外,还是有必要探究当地人赋予其合理性的根究在何处。本文试图全面展现各家观点,并不成一家之言,是非判断皆留给读者。

台湾一场葬礼上的脱衣舞表演(视频截图)
无独有偶:台湾农村葬礼中的艳舞亦成习俗
在台湾地区,尤其在其农村,丧仪中的脱衣舞已成为一种既定的习俗。专业的舞蹈者一般会在死者的灵位前、未下葬的坟墓前以及搭建在电子花车的舞台上进行表演。电子花车是送葬队伍中的一部分,但也是最受关注的环节。除此之外,送葬队伍一般以鼓手开道,后随舞龙表演和洋鼓洋号等。在电子花车上的脱衣舞表演并不限于葬礼,在婚礼和宗庙活动中也很常见。电子花车和脱衣舞者经常在一天之中奔波于多个场次之间,这在台湾农村地区也是很常见的现象。
马克·L·莫斯科维是南卡罗莱纳州大学的人类学教授,2011年曾在台湾拍摄名为《为死者跳舞:台湾的葬礼脱衣舞娘》(DancingfortheDead:FuneralStrippersinTaiwan)的纪录片。据莫斯科维的表述,葬礼脱衣舞表演一共分为三个阶段。首先,舞者只是穿着短裙和上衣跳舞;第二个阶段,舞者会换装为比基尼,并有唱歌的环节;第三个阶段,当观众提出要求并给予小费,舞者会进行脱衣舞的表演。因为第三个环节是台湾法律明令禁止的,所以莫斯科维并未得到拍摄的允许,也未亲眼所见这个环节。
台湾作家王溢嘉在他的博文也谈到:“在《福尔摩沙怪谈》里,看到一篇《坟头那场清凉秀》,描写台湾某地丧礼中的两部花车──分别载着披麻带孝的孝女白琴和仅披透明薄纱的妙龄少女,从死者出殡到入土,一路上互别苗头,这厢扶栏哀号,那边则热歌艳舞,热闹滚滚的奇特场面。它的确是台湾的一种怪现象”。
当地人为台湾葬礼上的艳舞来由赋予了各种“合理性”,甚至认为葬礼不请脱衣舞娘是不成体统的。一说是认为刚刚升天的新鬼魂会被老鬼魂欺负,所以请来舞者跳舞是为了转移老鬼魂的注意力,让新鬼魂更容易融入环境。另一说是阴曹地府的鬼使神差都是过去死者的鬼魂,这些鬼魂会记得生前的喜好,所以现在只是烧香是不能讨好这些鬼使神差的,必须拿出点新花样。在《为死者跳舞》的纪录片中,死者的长子说道请脱衣舞者在墓地表演是死者生前的要求,并且也符合死者生前嗜欲的天性。死者的家属同样担心如果葬礼不能够使死者满意将会带来厄运,所以他们操办这场葬礼的费用是一般葬礼的十倍。
面对生者,指向死者:艳舞有合理性吗?
葬礼上的艳舞之所以能存在,有一个解释认为:在名义上,艳舞是为死者所准备的,生者只是顺便享其成。这与祭祀时的食品原本是为逝者准备的,而实际享受的却是生者是相同的道理。就像在莫斯科维的纪录片中,舞者都是在灵堂前和未安葬的棺木前进行表演的,王溢嘉也曾写道,“虽然观赏艳舞的都是为死者送行的亲友与路人,但花车最后是对着挖开的坟头在献艺”。
对于死者的祭奠也要跟随时代的发展和死者个人的喜好而变换形式。因为人们对于死亡和另一个世界的想象也是基于现实世界的。活人所需要的,也是死者在另一个世界中所需要的。所以从祭品的历史变化中也可以反映出现实世界中人的欲望的变化。“清朝中叶以后,笔记小说里开始出现一些“要鸦片”的鬼,譬如《夜谈随录》之《谭九》里的谭某,除了和女鬼共享吞云吐雾之乐外,事后还特地买了鸦片和烟管,到她坟前‘祝而焚之’,好让她在泉下能继续过瘾”(王溢嘉)。艳舞产生于十九世纪末期的欧美国家,对于国内的影响自然有一定的滞后性,台湾葬礼中的艳舞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最为流行,而出现在大陆农村葬礼上的艳舞也是色情文化广为传播的一种真实写照。
可能正是由于艳舞是为死者准备的,这个出发点成了无形的屏障,将可能带来的道德问题和对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通通屏蔽,在生死的交界点上抹去了所有社会习俗中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束缚,回到一种原始的狂欢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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