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天堂纪念网被武汉某烈士陵园因名誉权告上了法庭,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叔权律师受托代理天堂纪念网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林律师接案,对原告武汉某烈士陵园管理处提交的证据、天堂纪念网等作了详细的了解与分析,在答辩期内向法庭提交了答辩意见。
林律师认为,尽管天堂纪念网使用了该烈士陵园的名称、地址、图片、联系方式和单位信息,但并不构成对该烈士陵园的名誉权的实质性侵犯。
一、案情介绍
天堂纪念网从事开发和运营网上祭祀服务平台。“天堂纪念网”,为客户提供网上祭祀、氏族宗祠建设、讣告发布等新型殡葬服务,受到数千家媒体的报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然而,2016年5月,武汉某烈士陵园管理处将天堂纪念网告上法庭,诉称:“天堂纪念网”下设“某烈士陵园纪念网”,网页结构仿造官方网站形式,并擅自在该网页上使用某烈士陵园的名称、地址、图片、联系方式和单位信息,导致有关烈属和网民产生误解,从而向该网站购买相关祭祀服务。该烈士陵园管理处认为,天堂纪念网的行为侵害其名称权和名誉权,故要求天堂纪念网删除侵权网站、登报致歉以及赔偿其损失近13万元人民币(含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及侵权所导致的损失等)。
二、代理过程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叔权律师受托代理该名誉侵权纠纷案件。林律师接案,对原告某烈士陵园管理处提交的证据、天堂纪念网等作了详细的了解与分析,在答辩期内向法庭提交了答辩意见。
林律师认为,尽管天堂纪念网使用了该烈士陵园的名称、地址、图片、联系方式和单位信息,但并不构成对该烈士陵园的名誉权的实质性侵犯。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侵害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等使他人名誉降低的方式。侵害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的,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据此,林律师认为,天堂纪念网不构成侵权,理由如下:
1、该烈士陵园无法证明其名誉有受损的事实
该烈士陵园在起诉状中只是简单地陈述其因天堂纪念网的行为所遭受的社会声誉降低和经济损失,但并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名誉降低和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而使生产、经营、销售遭受损失以及应当予以赔偿的范围和数额。
2、天堂纪念网主观上没有侵害该烈士陵园名誉的过错,从该烈士陵园提供的证据显示,天堂纪念网关于陵园的介绍是从其它网站上转载过来的,所以在天堂纪念网设立的网站上有注明标注。天堂纪念网主观上并无侵害该烈士陵园名誉权的故意。
3、天堂纪念网没有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烈士陵园的名誉。结合上述第二点,天堂纪念网的行为只是引用别的网站对该烈士陵园的介绍,并没有使用诸如侮辱、诽谤等方式去侵害该烈士陵园的名誉;相反,全部关于陵园的介绍均是一种正面的宣传。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天堂纪念网的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烈士陵园也无法证明有名誉受损的后果,因此因果关系不成立。
三、代理结果
2016年9月6日,本案一审开庭审理,林叔权律师作为天堂纪念网的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了上述答辩意见。庭上,通过审判员的调解及律师的努力协调,该烈士陵园管理处和天堂纪念网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天堂纪念网删除案涉网页、向该烈士陵园登报致歉。关于赔偿,天堂纪念网仅需向该烈士陵园支付公证费、律师费等必要支出2万元,天堂纪念网的经济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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