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湖南益阳胡先生送女儿琪琪去幼儿园,期间接了一个电话,将琪琪遗忘在车内离开。8小时后,琪琪妈妈到幼儿园没有接到人,才知道孩子仍在车内,但已死亡。但孩子父亲认为,园方没有通知孩子没来上学应付主要责任。结局幼儿园赔偿3.2万,并被责令整改。警方定性责任咋家长。但家长会判刑吗?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也能够深刻意识到这是一起惨剧,虽然这样的惨剧一而再的上演,尤其是在夏天。这不是第一起,也绝对不会是最后一起。
本案中,无责的幼儿园已经给付了3.2万元的救助款,但因为接了一个电话就忘记了送孩子去幼儿园,而且前后居然长达数小时的父亲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监护的义务,这不仅法定而且天经地义。
而现在一个父亲,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了女儿的惨死,难道只一句——粗心大意,就可以了结的吗?纵使,无比的愧疚终究伴随他的一生,纵使此刻他可能是这个世界最伤心的人,然而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可以说,所有的过失犯罪,在某种意义上,行为人都有值得同情的一面,因为犯罪确非他们所愿。
但他的所作所为,俨然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233条白纸黑字——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行为确凿存在,可为什么这么多年就没有一起类似的案件受到了司法机关的追究,从而使这样不称职的父母承担刑事责任呢?原因恐怕还是传统观念的影响,总觉得这是家事,而且又不是故意的,社会影响小,所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为什么我们主张应该追究刑责,首先这确实是犯罪,有法可依;其次,最大的受害者并不是这个父亲,而是他年仅4岁的女儿;第三,既然犯罪就必须在法律框架内付出代价,法律不容践踏。
我们都知道遗弃罪,有父母因为重男轻女或者孩子身患重疾无力救治遂将其扔至医院或者闹市,如此构成遗弃罪。也有的父母,在相同原因下将孩子扔至荒山野岭或者扔入江中、深井,如此构成故意杀人罪。不要惊讶,这些年这样的事情没少了发生。
今天,若是婴幼儿被父母遗忘至车内窒息而死长期无法入刑,以后谁能分得清类似的场合,谁是故意,哪个是过失。我们不能低估人性的恶,而刑法的出发点从来也不是人性本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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