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郭 晶 赵晓燕)阳曲县农民李某驾驶重型货车行驶途中,与江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直接导致乘车人王某死亡,江某受伤。事发后,李某在单位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近日,太原市尖草坪区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9年11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胜利桥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北环路口向北右转弯时,碰撞并碾压被害人江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电动自行车乘车人王某死亡、江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右转弯借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未避让非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被告人李某在案发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所在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害人王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死者王某抚恤金264000元,被害人江某继续治疗待完全康复后再商谈有关善后事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其负全部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单位的帮助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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