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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司机醉驾撞车死亡 货车司机逃走被捕

来源:桂林生活网 发表人: 2023-06-17 浏览量:1040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因摩托车司机醉酒、占道,本来应负主要责任,因为货车司机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结果发生了变化,货车司机将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两车相撞一人死亡

  3月19日晚上11点多钟,在321国道阳朔县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阳朔县白沙镇石塘村青年男子王某,驾驶摩托车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后来占道驶入由南往北方向的行车道,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王某当场死亡,货车司机张某没有打电话报警,驾车逃离事故现场。

  后来,货车司机经过阳朔二级公路收费站时,被跟在后面的其他知情车主举报,路政人员将货车拦住,并及时通知了交警。

  交警经过调查,认为王某系醉酒驾车,且占道行驶,在这起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属于正常行驶,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因为货车司机涉嫌肇事逃逸,结果发生了变化———货车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

  受害人家属质疑货车司机无罪释放

  阳朔县交警大队对这起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后,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县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货车司机张某。

  3月29日,县检察院认为张某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张某被无罪释放。

  王某的妹妹对此不服,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刑事责任。4月13日,王某妹妹到县检察院申诉,要求批准逮捕肇事司机张某。同时,她还向县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

  经过复查货车司机被批捕

  近日,王某妹妹到县检察院领到了《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县检察院在《决定书》中认为,货车司机张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去做,即采取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等措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本案中,王某醉酒驾车有过错,但张某驾车逃走,因而认定张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县检察院的复查结论为:张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于是,撤销了先前的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货车司机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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