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7月14日讯(记者林莹通讯员杨兵吴廷勇)一男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大货车在人行道上撞死人。近日,经龙华区检察院指控,该男子陈某因交通肇事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据龙华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今年30岁的陈某是海南省海口市人,初中文化。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4日18时20分许,陈某驾驶渝B34940号大货车,沿海口市南海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南海大道乘龙汽车销售点前路段,左转进入人行道,然后准备右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时,未注意安全行车,该车的前保险杠右角碰撞在人行道内行走的赵某珍的后腰部位,导致赵某珍摔倒后被大货车右后轮碾压头部,造成赵某珍当场死亡。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交通事故陈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交通事故发生后,2009年4月13日,陈某家人与赵某珍的家属经协商后达成赔偿协议,陈某家人按照协议的内容向赵某珍的家属支付全部赔偿金人民币225000元,陈某的犯罪行为得到了赵某珍家属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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