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遇车祸身亡,赔偿金被“独占” 岳母与女婿一家对簿公堂
早报讯 (记者黄墩良 实习生郑春芳)女儿遭遇车祸死亡,年逾花甲的朱女士异常悲痛,然而,女婿将23万多元的赔偿金拿走后,却不将本该属于她的部分给她,朱女士不得不与女婿及外孙女对簿公堂。
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作出判决,朱女士的女婿及外孙女须返还她近3万元生活费。
去年7月11日晚上10时许,洛江区304县道发生一起车祸,一女子被撞身亡。经查,死者为黄女士,三明市,平时在洛江区工厂打工。当晚,她推着自行车要横穿道路,周某酒后驾车由河市往双阳方向行驶,撞到了黄女士。
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女士无责任。
事后,周某与黄女士的家人达成协议,交强险11万元由黄女士的四位家属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此外周某还赔偿12.3万元。协议还明确,黄女士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标准计算;黄女士生前抚养的人有她一个未成年的女儿小彩(化名)及年老的母亲朱女士。
调解协议签订后,黄女士的女儿小兰收到周某的赔偿款12.3万元,黄女士的丈夫邓先生也收到保险金11万元。黄女士的母亲一分也没拿到。她找到女婿,要求将属于她的那部分赔偿款给她,却遭到拒绝。
几次讨要无果后,她只好来到洛江区人民法院,将女婿及外孙女小兰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两人共同支付给她69672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66672元、处理丧事费用3000元)。
洛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朱女士对赔偿项目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异议,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协议书中约定的233000元的赔偿款也已经由邓先生及其女儿二人共同领取、占有。但邓先生及其女儿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给朱女士被扶养人生活费,他们的行为侵犯了朱女士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将朱女士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返还给她。但因为死亡损失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赔偿款只有233000元,朱女士请求支付的具体数额应按调解减少的数额先扣除丧葬费再按比例分摊,降为29673.15元。对于朱女士请求二人支付车费、伙食费、住宿费等处理丧事的费用3000元,法院则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邓先生及女儿返还给朱女士被扶养人生活费29673.15元。邓先生和小兰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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