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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名氏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代诉民政局有无诉权引争议

来源:西安日报 发表人: 2023-08-11 浏览量:750

  一男子在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但经司法机关确认该男子身份不详。昨天上午,由长安区民政局代其起诉的诉讼案在长安法院开庭审理。这也是陕西省首例由民政部门代替无名氏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案件。

  被告方言受聘于陕西平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货物运输,2010年4月28日19时50分许,方言驾驶陕AE2468号华建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韦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8KM+500M处,与路上行人无名氏男子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方言对该事故负主要责任,无名氏男子负次要责任。

  今年5月,长安区检察院在审理此案时,发现该案案情简单,但被害人身份相对特殊:经司法机关调查并公告查找后,一直未能确定其身份情况。作为本案公诉机关,长安区检察院建议长安区民政局代替该无名氏男子行使其权利,依法对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维护无名氏男子的合法权益。

  在昨天上午的庭审中,长安区民政局法人代表全权委托该局干部刘波作为本案的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从社会救助的角度,代无名氏男子行使权利,刘波当庭提出民事赔偿诉讼请求,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方言支付无名氏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合计297726.5元,被告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陕西分公司营业部作为肇事车辆承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代表对于由民政局代无名氏受害人行使诉权表示异议,其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民政局与受害者并无利益关系,不适合为“无名氏”起诉。

  而民政局表示:民政局是依据日前颁布的《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进行起诉并无不妥。被告人方言则当庭向“无名氏”受害者致歉,并表示愿意对受害者进行赔偿。

  庭审进行一个多小时后,法院决定休庭改日再审。休庭后记者对大地保险公司代表进行采访,该代表表示,这次交通肇事事故发生于4月28日,而暂行规定是7月份出台的行政法规,其法律效率不高,并且事故发生于法规之前,用其后颁布的法规处理事故有其不合理性。

  (文中被告为化名)

  今年7月9日,长安区检察院、法院、公安局、民政局联合签发《关于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无名氏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暂行办法》并于即日启动执行。此举为全省首创。

  为确保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死亡的无名氏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真正得以实现,上述暂行办法要求对公安机关在交通肇事案中确定为无名氏死者,民政部门应代为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为无名氏的,应提取并保存死者的DNA、指纹等检验材料、死者的遗留物、死者的照片等资料信息,为进一步查找、确认死者身份建立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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