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潜逃四年后,于近日被平阴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2006年7月1日11时45分,时为梁山县人民法院驾驶员的刘某某驾驶梁山县法院鲁HA169警轿车,沿国道105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平阴县孝直镇贾庄路口时,与孝直镇张平村张某驾驶的由东向西行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死亡、摩托车乘坐人张某某受伤。平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分析,认定刘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刘某某拒不到案接受处理,并为逃避法律的制裁四处躲藏。今年8月2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济宁市警方的配合下一举将潜逃四年的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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