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告房东索赔47万,此案昨日二审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卢佳)少女在出租屋洗澡时不幸被烧死,其父母一纸诉状将房东告上了法庭,认为房东违反消防安全以及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导致了火灾的发生。由于房东不服一审要其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
2009年10月22日晚上8时,念高一的阿芬在位于长堤大马路潮音街的出租屋浴室内洗澡时,由于液化石油气泄漏引发火灾,阿芬不幸被烧伤致死。事发的出租屋是阿芬的父母向该房屋的三名共有产权人租的,由于三名产权人一人住在上海,两人住在香港,便委托方女士代办出租手续。事发后,阿芬的父亲黄先生认为,房东及方女士在整栋楼公用走火通道出口处的楼梯下违规搭建浴室,所用又为易燃材料,加上电线线路安装不规范,电线老化,整栋楼没有灭火用具,遂向房东以及管理者方女士索赔47万余元。
对此,四名被告辩称,在出租房屋时,除配备灭火器给承租人外,从未提供过包括燃气热水器在内的任何家电给承租人。阿芬死亡是特重型烧伤、心脏呼吸骤停、创伤性休克以及呼吸道烧灼伤等原因造成,而且是因为黄先生一家在使用热水器过程中没有注意安全、导致气体泄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东无法证实购置了灭火器给原告使用,同时他们对黄先生夫妇将燃器具放置在浴室内使用的不当行为没有加以制止,因此确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处三名房东赔偿257998元。
判决后,三名房东不服,向广州市中院提起上诉。在昨日的庭审中,黄先生夫妇情绪比较激动。黄先生说,尽管热水器是自己买的,但是是由方女士帮忙安装的,当时她并未表示这有何不妥。事发当时,现场没有个灭火器,耽误了救援时间。三名房东则坚持认为,事故与他们无关。
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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