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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追包出车祸 一死二伤谁担责

来源:法治快报 发表人: 2023-08-23 浏览量:850

  8月20日上午6时许,南宁市鲁班路发生一起越野车追逐摩托车事件,造成1男子死亡、1男1女受重伤。由于事情起因蹊跷,目前警方正在调查中,此事也引起了市民及法学界人士的极大关注。

  是飞车抢夺还是盗窃?

  在采访中,记者听到了两种不同说法。一种是飞车抢夺,另一种是盗窃。据在离事发地不远处的一家超市工作的罗先生说,事故是由一起“飞车抢夺”事件引起的。死亡和受伤的两名男子搭乘同一辆摩托车。越野车车主的皮包被两名男子“飞车抢夺”后,车主便开车追逐摩托车。
  “鲁班路这头还没开通,是断头路”,罗先生说,“摩托车是冲上路头的楼梯翻车,随后越野车也撞到了楼梯上的石礅上。”据围观的群众说,摩托车上的1名男子在翻车后被越野车碾压当场死亡,另1名男子则摔成重伤。1名过路的妇女在事故中受伤。
  另外,也有群众说事发前越野车车主停在路边吃早餐,2名骑摩托车的男子看到越野车车门没锁,因此盗窃了车主的皮包后逃窜。车主发现后,便开着车追逐2名男子,追到楼梯处就发生了事故。
  罗先生告诉记者,警察来到现场后,车主说因为包里有很多财物才对摩托车进行追逐的。“如果我的包里有那么多钱,我也会去追的。”一名事发后在附近的群众说。
  记者在现场看到,整个斜坡楼梯有30多阶,有4米多宽,楼梯两旁是供自行车或摩托车上下的斜坡。楼梯尽头则有5个大石礅,间隙只容得下一辆摩托车经过。石礅上有车撞过的痕迹。

  越野车主已被控制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南宁市第三人民医院。受伤男子张某,今年28岁,正在医院的外科抢救室内抢救。医生告诉记者,张某被送来医院时,肋骨、左肱骨、左膝盖骨等多处骨折,左边头部有挫裂伤,目前还未度过危险期。医院的护士说,张某目前已经清醒,但是情况不容乐观,张某的家属已经来到医院守候,并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通过医院护士的指引,记者找到了张某的家属,但是他们皆否认是张某的家属,不愿意接受任何采访。
  在心胸外科病房,记者找到了受伤妇女许姐。她今年40岁,在鲁班路从事一些小本买卖。许姐表示不记得当时的情景,只知道自己是被撞了。许的丈夫黄先生告诉记者,他也无法确定到底是摩托车还是越野车撞了他的妻子。据心胸外科的医生介绍,许娥青在入院时,腿部、肋骨骨折,最严重的是其肺部受到撞击受伤。如今许已经没有生命危险,需要进一步留院观察和治疗。
  记者设法与南宁市西乡塘警方进行联系。警方称,目前正在对此案件进行调查中,由于受伤的男子正在抢救,许多情况还没调查清楚,越野车主已被警方控制。

  追包撞人是否防卫过当?

  此事也引起了市民的极大关注。在南宁某网站上,有关此新闻的点击量达3000多次,发表评论有200多条。一些网友认为,如果两名男子确实为飞车抢夺或盗窃,越野车主的行为是正当的,有的网友甚至建议给见义勇为奖,也有部分网友认为“歹徒已经抢劫完毕,对汽车车主的人身安全危险已经结束,汽车车主在制止犯罪过程中,把犯罪嫌疑人撞死,明显是防卫过当。”
  法律界的人士对此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广西金狮律师事务所律师潘立勇认为:如果两名男子确实为飞车抢夺或盗窃,越野车车主的行为应当定性为防卫过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法律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并且还规定公民对正在实施的几种刑事犯罪有无限的防卫权,公民对正在实施的这几种刑事犯罪进行防卫时,哪怕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如果越野车车主的皮包被盗窃或抢夺,他为了使自己的财产免受损失有权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追赶嫌疑人要回自己的皮包。因两嫌疑人实施盗窃或抢夺后只是逃跑而没有返身对车主进行攻击,他们的行为没有转成抢劫,因此在本案中车主没有无限防卫权,车主在制止不法侵害中造成重大损害(一死一伤),他的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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