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上,被告人不敢直面死者亲属。
醉酒驾车将8名上学途中的学生撞倒在地,酿成4死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被抓获归案的肇事男子岩某被检察机关以犯有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并于8月26日上午在勐海县人民法院受审。
事件回放
醉驾飞车连撞8名学生
去年11月17日,勐海县勐遮镇曼根村委会村民岩某,驾驶一辆皮卡车由勐遮镇往勐海县城方向行驶。行至国道214线K3079路段时,其时速高达100公里的皮卡车与勐遮镇8名骑自行车上课的学生发生刮擦相撞,造成两人当场死亡,两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4人受伤。
事发后,岩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1小时后被勐海警方抓获。经检验,案发时岩某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199.2毫克,属于醉酒驾车。并且岩某于肇事前一天下午吸食过冰毒,毒品尿液检测结果为阳性。
现场
不敢直面受害者家属
早上8点30分,勐海县人民法院可容纳100多人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由于此案是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首例因醉酒驾车肇事被检察机关指控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因此,除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外,社会各界群众和部分交通民警也到庭旁听了整个审理过程。
法庭上,一脸悲伤的4名死者的家属手捧死者遗像出庭,面对被自己撞死的4名学生的母亲,被告人岩某低垂着的头一直不敢抬起来。当公诉人问他“面对这么多撞死撞伤的小孩的父母,你有什么想法”时, 岩某声音嘶哑地说:“后悔,但事情出了,我也没有办法,只能面对现实。”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这场惨祸中的8名受害人来自6个家庭,在民事诉讼部分每个受害者家庭分别提出了22万元至65万元不等的赔偿请求,索赔金额累计已经超过200万元。
庭审
究竟适用何种罪名?
在这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庭审中,控、辩双方紧紧围绕着岩某的犯罪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展开激烈辩论。如何定性成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岩某醉酒吸毒后超速驾车,与对面驶来的自行车相撞,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致4人死亡4人受伤,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则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岩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他冲撞以后是为了逃避处罚,才把车开到3公里的地方把血迹擦干,这样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也是属于一种掩饰犯罪的行为,应该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来进行处罚。
公诉人反驳,被告人岩某知道在路窄弯急的情况下应该减速慢行,但其非但没有减速慢行,反而在吸毒、醉酒、车上乘客多次提醒减速的情况下,还以每小时100公里的时速转弯,表现出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漠视。在这样的情况下他明知会发生危害,结果还是放任了惨剧的发生,应该是属于间接故意,所以他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规定。
法庭将择日宣判。
首席记者 戴振华 通讯员 张晋 杨志华 摄影报道(春城晚报)
■ 新闻延伸
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据法官介绍,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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