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倒车时不慎轧到儿子,2岁男童不幸身亡
■检察机关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肇事者轧死自己的儿子,也是受害者,未被起诉
6月4日11时许,年仅2周岁的壮壮死在爸爸的车轮下。如果不是开车着急回家,张明或许也不会永远失去自己的儿子。“我把我儿子轧死了……他还那么小……我怎么会这么不注意呢……”三个月过去了,家住沧州河间的张明和妻子仍走不出丧子之痛。
张明在公安机关供述,事发时,他开着面包车买菜回家,到家门口后,想把车倒进院里。当时,2岁的壮壮正跟着妈妈在过道里玩耍。因为邻居送了点炖肉,壮壮的妈妈转身端着碗回到厨房。她没想到,这一转身,成了她和儿子的永别。
“我这么向前一开,就感觉轧着东西了,就赶紧下车。”倒车时,张明让邻居帮忙开了大门,然后他调方向时悲剧发生了。
“轧着壮壮了,别动,别动……”在邻居的呼喊声中,张明从右后轮处抱起儿子,让邻居开着车赶到医院。
虽然没有任何外伤,但壮壮还是因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经鉴定,他被证明是因交通事故钝状外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河间市交警大队认定,张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7月17日,张明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河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审查后,检察机关认为张明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对其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理说法
轧死人了,为何没有被起诉?
办案检察官周小梅介绍,根据刑事诉讼法,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分为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种情形。
本案中,检察机关对张明所做的是“相对不起诉”处理。相对不起诉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再一个是他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依法来讲,张明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他撞死的是自己的儿子,而且是非故意行为。他和他的家庭也是受害者,对社会没有造成危害性。”周小梅解释,对张明进行相对不起诉处理,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相关规定。
因家长的疏忽及防范意识淡薄,导致悲剧一再发生。周小梅称,本案发生后,检察机关已向当地一些村委会提出建议,加强对村民的安全宣传,避免再一个家庭的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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