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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瓯一男子无证醉驾致人死亡

来源:东南快报 发表人: 2023-10-23 浏览量:725

    建瓯市玉山镇男子詹某琳无证醉驾将人碾压致死,近日,建瓯市检察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进行批准逮捕。

    詹某琳未经正规汽车驾驶培训,也没取得驾驶证。2010年9月25日晚,詹某琳与朋友一起喝了十几瓶的啤酒后,独自驾驶一辆小型面包车离开。当晚9时05分,该车途经小桥镇大桥村路段时,撞到行人雷某,当场将雷某碾压致死。沉醉如泥的詹某琳不但没有停车下来观察,反而开着车向前狂飙。

    当晚近11时,詹某琳在通往建瓯的公路上被建瓯交警截获,9月26日被刑事拘留。

    经测试,詹某琳血样中的乙醇浓度达127.0mg/100ml,明显属于醉酒驾驶。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区别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是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

    三是刑罚不同。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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