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就寝时间,13岁的大冯却悄悄将11岁的小冯带至校外的铁索桥上;大冯在追讨10元零花钱未果的情况下,残忍的将小冯推至桥下的梅溪河,并致其溺水死亡。
对于这起命案,学校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呢?日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的终审判决是,死者家属共计12万余元的损失,由学校赔偿5.2万余元,余款由大冯父母赔偿。
案件回放:
十元零花钱引发命案
2009年5月4日晚8时30分,奉节县新政乡境内某小学的晚自习下课铃声响起后,在校寄读的学生们纷纷拥向寝室。
但5年级3班的大冯却是个例外,他一门心思想找小冯索要那10元借款,并想在今晚有个了结。小冯就读于5年级2班,不仅跟大冯是邻居,而且两人还系堂兄弟关系。
随后,大冯找到小冯,并顺利躲过学校有关人员的检查后,将小冯带至校外的一座铁索桥上。
“把钱还来……”大冯直奔主题,但囊中羞涩的小冯却一时无力归还。大冯火了,一把将小冯推至桥边。脚下就是奔腾不息的梅溪河,但小冯仍无法满足大冯的要求。最终,大冯不顾兄弟情谊,竟残忍地将身体瘦弱的小冯推到桥下。
作案后,大冯一个人回到了学校。第二天,学校发现小冯没在课堂后,才开始四处寻找小冯的下落。5月6日下午,小冯的尸体浮出水面。后经鉴定,小冯系溺水身亡。
警方介入后,将凶手大冯控制。但大冯在作案时,尚未满刑事责任年龄,故重庆市公安局对其作出收容教养3年的决定。
争议焦点:
寄读学校是否也应担责
据悉,在事发后,小冯的家长从学校领到了5万元钱,用于处理后事。但对这笔款项的性质,双方在事后却有不同的认识。小冯家长认为,这是学校垫付的赔偿款;而校方则称,系借给小冯家长的。
最令小冯家人无法接受的是,大冯的家长竟无动于衷,没有给他们任何经济上的安抚。为此,小冯家人将大冯及其父母以及学校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在诉讼中,除了死者家属认为学校存在管理有瑕疵,应承担责任外;大冯的家长也提出,是学校管理不到位引发的命案,责任全在学校。同时,他们认为儿子大冯已被收容教养3年,即已受到相应的处罚,故不应承担责任。
但学校辩称,小冯的死系大冯一手造成,学校对这一结果并无任何管理不当,也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该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学校担次要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时年13岁的大冯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后果,而他将小冯从桥上推下河里,致小冯死亡,其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同样由于大冯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大冯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应对大冯本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予以承担。同时,由于大冯受到的收容教养处罚,并非刑事处罚,故本案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
对于涉案的学校,法院认为,大冯、小冯均系该校在校寄读生,学校对其负有管理责任。而在案发当晚,学校未严格执行住读生的出入校等管理制度,不仅导致两个未成年住校生在就寝时间外出,还在只有一个学生回校后也无人过问,即学校未尽到管理义务,存在过错,故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小冯家长主张的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法院确认共计126012.5元。为此,市二中院终审判令,由学校赔偿52405元,大冯的父母赔偿7360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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