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驾驶重型卡车发现前方施工后,在躲避过程中驾车冲进沟里,造成本人及一名乘车人死亡。司机的雇主在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后,将负责施工的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62万余元。其代理人表示,被告公司未设置警示灯和照明设施,是造成车毁人亡的原因。但被告公司对此说法并不认可。目前,该案已在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立案。
案情回放 卡车掉沟两人死 雇主各赔23万
男子朱某拥有一辆重型卡车,用于跑运输。2010年10月13日,朱某雇用的司机驾驶装满铁矿粉的车辆从天津港出发,欲将货物运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某镇。5时50分,司机驾车沿津保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3.5公里处时,发现前面路段施工。
对于接下来发生的事,朱某代理人,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大鑫对记者说:“当时施工现场没有灯光和警示标志。司机发现前面有隔离设施后,仓促驾车从‘导行路段’驶入逆行车道。之后,汽车失去控制,一头冲进了逆行车道旁边的沟里,造成司机和跟车人当场死亡。事发后,作为雇主,朱某经与两位死者的家属协商后,各赔偿了他们23万元。本次交通事故,给朱某造成货物损失、车辆损失、停运损失及其他损失等共计62万余元。”
原告律师 未设置警示照明 施工单位应担责
朱某认为,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期间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发生本次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公司应当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大鑫对记者说,被告在夜间施工时,未按照相关规定在施工作业控制区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这种不作为的行为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朱某的另一代理人杨雪表示,被告的过错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安全设施的设置方面达到了规范与完备的效果,既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也未达到公安部门的安全要求,从而致使涉案司机驾车行驶至施工作业控制区时,未及时得到施工警示灯的安全警示。当发现高速公路路面被封时,仓促间难以采取躲避措施,从而造成了本案事故。因此被告的施工行为与司机等人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赔偿雇员家属损失后,有权取得被告的赔偿金。
被告员工 公司施工合规范 事故发生在白天
昨天,记者与被告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进行了沟通。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当时公司的施工完全符合安全规范,而且有相关部门的批准。另外,现场也有隔离、照明和警示等设施。需要说明的是,事故发生时,应该已经是白天了,而且天气晴朗。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该工作人员表示,目前无法对案件做出评论。
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5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1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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