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9人路过石门沟漂流区域时,上游的4座蓄水坝顷刻间决堤,洪水夺去了6条鲜活的生命。这一特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更有甚者,辖区乡政府没有一句安慰的话,甚至以这是天灾为 借口置之不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他们为什么如此漠视生命?难道一句“天灾”就可以让这里面的黑幕一笔勾销?到底是天灾还是人祸?
一个家族6口人一瞬间说没就没了,更没有想到有关部门对此却漠然视之。三门峡市渑池县张村乡50多岁的王栓才说,他们是小浪底库区移民。2010年7月24日下午2时30分左右,他的女婿韩向阳驾驶 豫MG6528号五菱面包车,一行9人回老家探亲后,由段村乡四龙庙村返回渑池,当时天一直下着雨。当他们跟随一辆警车行驶到段村乡境内的石门沟漂流项目现场的宋沟桥处 ,突然河水暴涨,立刻变成 了洪峰。他们还没有回过神来,上游的4座蓄水坝顷刻间决堤,洪水一下子冲到了他们车前,车上人还没有来得及作出反应,车上人已经被洪水冲走,王栓才的弟弟王保才,大女儿王玉梅,三女儿王玉辉 ,侄子王杰,外孙韩云龙,表侄女李静6人被洪水冲走,其他人侥幸逃生,面包车不知去向。
突如其来的惨祸让侥幸逃生的王栓才等3人吓呆了,看着亲人被洪水淹没却无力营救,他们就跑到附近村民家求救,当地村民拨打了110报警。 灾难发生后,当地村民自发前去营救;傍晚的时候,县 里的消防官兵赶到了现场进行打捞,却一无所获,此时已经到了晚上,营救的人就撤走了。此后乡政府就不管不问了。第二天,他们就动员亲戚朋友30多人,租了几辆车沿途寻找。经过半个月的苦苦寻 找,5具尸体被找到,但已经被洪水冲的一丝不挂,遍体鳞伤,面目全非,惨不忍睹。死者中,最大的48岁,最小的6岁,至今,6岁韩云龙的尸首仍下落不明……
王栓才告诉记者,造成此次惨剧发生的原因是在这里建的石门沟漂流工程,以前是平河滩,项目方擅自改造河道,把中间挖开,河床向两边翻,让河水集中在中间流,并擅自修筑4个拦水坝,形成了 河道窄,水面宽,落差大,是导致7月一场大雨---河水暴涨---然后决堤---发生惨剧的直接原因,而乡政府监管不力,没有尽到监管责任也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又一因素。
惨剧让王家人精神几近崩溃,王栓才说他当时连死的念头都有。为找回亲人,他钱财耗尽。2个月后,王栓才这位带头移民,搬出库区的硬汉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低下了头,他多次跑到段村乡政府 反映情况,没有人理睬,后来找了段村乡党委书记龚彬六、七趟,龚书记说,这是天灾,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没有任何责任。最后王栓才给这位父母官跪了下来。这一跪,龚书记发话,王栓才从乡民 政所领到2000元钱。
一场大水造成6人死亡,难道就这样不了了之吗?
听说出事后有媒体采访,但听说被乡政府挡了下来。事后也没见公开报道,乡政府也没有给王家任何说法。
“ 肇事”的不是水库,也不是河堤,而是石门沟漂流项目的人为了蓄水在水库下方建的小水坝。
是谁允许他们在这里建坝蓄水?乡政府不知道吗?渑池县水利局不知道吗?事后乡政府为何没有主动协调处理?私自建坝的肇事者怎么处理?怎么理赔?王家6个人就白死了吗?
王栓才作为一个普通农民,面临这样的灾难,就像天塌了下来。整个人恍恍惚惚。他没有钱,也没有关系,就连诉讼费也交不起。王栓才告诉记者,他真的很无助,谁能给他一个说法?谁又能给予 他们弱者一些帮助呢?
渑池县水利局防汛办公室负责人赵魁峰告诉记者,他们建石门沟漂流项目,这本身就是水利局管的,要经过论证审批,可他们根本就没有来通过县水利局办任何手续,可能这是县重点项目的原因吧。 后来出事了,才来找我们,我们也到现场看了。
渑池县水利局水政股副股长王保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肯定地说,石门沟漂流项目没有在水利局办任何手续,当初他们准备建设还没有施工时,我们两次到现场通知他们履行法律程序,不能擅自改 变河道行洪,所有项目不能影响泄洪,制止过他们,可他们根本就不听。我们依照职责找过他们,告诉他们在河道修建建筑物违反《水法》,记者问他们擅自建造4个蓄水坝水利局知道不知道,王宝强说 ,他们就没有通过水利局,这样做按照《水法》是不允许的。
记者在渑池县工商局查到了渑池县石门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基本信息。企业负责人叫何阳,股东是河南长城华泰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从2009年5月27日至2029年5月26日。
记者在网上看到这样的文字记载:渑池县段村乡完成投资3500万元“石门沟漂流项目”,该项目是渑池县效能办的重点效能监察项目,东至赵沟桥,西至西门沟口,全长约6公里。该项目由河南华泰 有限公司和四龙庙村委共同投资兴建,集漂流、攀岩、蹦极、速降及水上乐园于一体。一期工程2008年开工兴建,涉及库区蓄水22万立方。
为什么在没有经过水利局审核和论证情况下,这个旅游公司顺利拿到了营业执照?
当地政府真的这样无情?王家会得到一个说法吗?
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主任、资深律师崔世录就此案指出,关于承担责任主体问题,从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看,其一,石门沟漂流项目明显违反《水法》及相关规定,擅自建筑拦水坝,对造成6人死亡之 后果,有着明显过错责任,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多死者家属给予赔偿(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 寻找失踪人费用等);其次,石门沟漂流项目所在地的政府部门,擅自许可漂流项目建筑拦水坝,属违法越权行为,同时又属于监管责任缺失,对此后果的造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行政责任,乡政府对 事发后失踪死亡人员不管不问,丧失了做人最起码的道德和良知,也是《公务员法》所不允许的,理应得到全社会唾弃和谴责;事发后,乡政府为推卸责任,谎称,有警示标志和专人看守,即便是有人 看守,因非法许可违章建筑拦水坝,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受害人家属有权依法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相关单位或个人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当事人应依法 起诉至人民法院诉请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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