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凌晨,当事人周某俊醉酒后(经送检:血样中含有乙醇浓度193mg/100ml)驾驶琼C33F05号二轮摩托车从西往东沿海秀路行驶,凌晨2时10分该车行至南大立交桥的第三层桥面时,车的左前部位碰撞桥的南侧护栏,造成其摔到桥的第二层面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当事人周某俊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警方提示:当事人周某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导致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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