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自己喝了酒,却仍无所畏惧,结果驾车途中将他人撞死。5月19日,呼和浩特市和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张某某(和林县人)提起公诉。
4月6日22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沿和托(和林-托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送一同喝酒的朋友回家,当行至和林县二中偏西一饭店门前时,由于车速快,与前方同方向行驶的刘某某(女)自行车后挡泥板及行李架部位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摔倒致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双方车辆均不同程度受损。
经呼和浩特市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委员会对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发现酒精含量为161.65mg/100ml,为醉驾标准80mg/100ml的2倍,属于醉酒驾驶。和林县交警队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经双方自愿协商,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和林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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