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不务正业的年轻人开着租来的轿车,满大街转悠,伺机持刀抢劫年轻的单身女性。没想到,作案仅仅2天后,因为一起交通事故,曾经沆瀣一气的4人起了内讧,竟残忍地将其中一名16岁的同伙杀死后沉尸湖底。8月26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杀人、抢劫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主犯赵龙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采用注射方式执行了死刑。
2009年11月4日22时许,23岁的赵龙伙同李昂(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李彬(殁年16岁)、蒯萌(在逃)驾乘租来的黑色北京现代轿车,来到兴庆区北安小区南边巷子,看到一名年轻女子正独自一人行走,便产生了抢劫的念头。一番合计后,他们悄悄将车开到女子身旁,李彬、李昂、蒯萌伺机下车,冲上前去抓住该女子持刀威胁,抢走一部手机。第二天下午1时许,4人又故伎重施,在金凤区上海路宁夏科技馆北侧人行道,抢走了一名女子的挎包及现金600余元。
同年11月6日,4人开车兜风时发生交通事故,赵龙在事故中肩胛骨骨折。随后,赵龙找到李彬商量替自己分摊医疗费一事,不想遭到对方拒绝。11月7日中午,怀恨在心的赵龙与李昂预谋杀害李彬。当晚9时许,赵龙、李昂将李彬骗上出租车,赵龙再次向李彬提出索要钱款遭到拒绝,两人便将李彬带到阅海公园码头北侧。待出租车离开后,赵龙、李昂持刀向李彬的胸部、颈部连刺数十刀,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为掩盖罪行,赵龙、李昂残忍地将石块拴在李彬的尸体上,将尸体沉入阅海公园的湖中。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赵龙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及抢劫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审宣判后,赵龙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裁定驳回赵龙的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了对赵龙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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