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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律师在接听热线
水母网3月3日讯 昨天是市妇联妇女维权周首日,一上午妇联维权热线响个不停。记者昨日在现场看到,前来求助的市民大多咨询的是婚姻情感和法律方面的问题,值班专家接听并细心解答了18个电话,接待了10余人来访。
儿女拿走再婚老人所有财产
上午9点,市民徐女士打进电话来称:自己十年前与离休干部老刘再结婚,婚后感情很好。但老刘的子女不同意父亲再婚,便不与父亲来往。两年前老刘中风瘫痪,全由自己照顾。去年老刘所在单位进行房改,老刘的儿女听说后便多次回家来闹,要求老刘与自己离婚。老刘不堪忍受而同意离婚并起诉到法院。
但不幸的是,在案例尚未审结时,老刘因病去世。老刘的子女将其父名下的存款全部取走,经多次索要均拒不返还。“如果单位将该房卖给自己,该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徐女士不知怎样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释老人维权有法可依
“因为老刘在离婚诉讼中去世,该诉讼终止,你依法享有继承权。”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市妇联义工站义工王冬青告诉徐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一半为你自己所有,另一半为老刘的遗产由你和他的子女平分。但因为其子女未尽赡养义务,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同时因其存在隐匿、侵吞遗产的情况,法院可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王冬青律师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法民字[2000]第4号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王律师告诉徐女士:如在遗产分割完毕后购买房改房,因她使用的购房款为个人财产,该房产为徐女士个人所有。如是在遗产分割完毕前购买,所购房产应认定为徐女士与老刘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老刘的遗产应进行分割。(YMG记者刘晓阳 通讯员娅萍 长虹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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