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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岁女童溺死村边水塘 父母村委承包人皆负有责任

来源:水母网 发表人: 2023-09-07 浏览量:1003

    烟台城西的峰山北坡下有一自然形成的山沟,山沟北侧约50米处是附近一个村子的水塘。烟台一年的雨量并不大,但在雨季到来时,雨水从山沟里流出来,蓄在这个水塘里,水深时可以达到3米多。枯水期时,山沟里没有流水。2007年春天,附近某村村委会在峰山顶上开发别墅住宅,在山沟两侧修筑横跨两山的拦水堤,既作为两山的通行之路,又在拦水堤南侧蓄水形成一水塘。

    九岁女童溺死水塘

    2007年12月20日,该村委会与村民刘福签订租赁合同,将水塘租赁给刘福养鱼。

    2009年6月21日星期天下午,村民刘宇、李梅的女儿娇娇在同学的相约下,一起到鱼塘玩。两个孩子都只有9岁,不会游泳。当时正值烟台刚刚进入夏季,雨量颇多,水塘的深水区有两三米深。

    两个小伙伴在水塘边追逐嬉笑着,没想到,娇娇脚下一滑,落入水中,越是挣扎,越是陷入深水区。一同前来的小同学眼睁睁地看着娇娇在水面上挣扎了几分钟,没了力气,渐渐地看不到人。吓呆了的同学此时才反应过来,狂奔回村里叫大人,等刘宇、李梅闻迅赶来,找到的只是孩子已经僵硬冰冷的身体。

    孩子的家长随即将村委和水塘承包人同时告上法庭,他们陈述,事发的水塘岸边,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无防护措施,无看护人员看管巡视,村委会是水塘所有权人、受益人,因一包了之应负有未尽注意义务之责,刘福是水塘承包人、受益人,承包合同赋予其管理义务,应负有疏于管理之责。刘宇、李梅夫妇据此认为,村委和刘福对于女儿溺水死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

    村委不同意赔偿

    让刘宇夫妇意外的是,村委并不同意赔偿。村委会辩称,不同意赔偿二原告,因为事故发生的水塘已于2007年12月20日承包给刘福用于养鱼,并由其管理至今。即在事故发生时,水塘的实际经营、管理者,均不是村委;另外,村委不是侵权主体,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娇娇在事故发生时不满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孩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任由其到处乱跑,导致事故发生,其应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

    村委会的另一个说法是,当时修拦水堤形成水塘不单纯是为了搞旅游开发,还有蓄水灌溉、保持地下水含量的目的,水塘的经营者是刘福,在事故发生时村委会也没有向刘福收取租金,村委会不是受益人,娇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即二原告监护不利,应承担全部责任。

    村委会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没有异议,对丧葬费的计算方法有异议,认为应按2009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78元计算六个月,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认可。因为另一被告刘福拒不到庭,调解不成。

    法院: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责任

    法院认为,娇娇死亡时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宇和李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按法律规定是死者的法定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娇娇的父母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刘福作为水塘的承包者,是水塘的实际管理者和管理者,其经营水塘养鱼,却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娇娇溺水而亡事故发生,对娇娇的死亡后果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娇娇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村委会修建拦水堤,将原用于下雨流水的水沟阻断,在一侧蓄水形成水塘,并将该水塘对外承包,虽然其与被告刘福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前三年租金免除,但不能排除其受益人的身份,并且作为水塘的修建人和对外承包人,其有义务监督被告刘福对水塘的防护和管理,因此被告村委会也应当对娇娇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综上,孩子的父母要承担70%的民事责任,村委会和刘福各承担15%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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