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灰指甲,却治伤了肝,十三年前的一次错误,造成了今天的离去。近日,海盐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院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686 642.25元。
1998年,徐女士到当地医院皮肤科治疗灰指甲,在配药时医生没有向徐女士告知用药一周后应作肝功能检查,检查肝脏是否因用药造成伤害,第二周徐女士继续用药,结果造成肝功能严重损害,后在当地医院反复多次治疗,均无法治愈,直至2011年7月27日医治无效死亡。
徐女士的家人认为徐女士的去世与医院的治疗有很大关系,故在2011年8月8日,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当地医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当地医院共应赔偿徐女士的家人因徐女士的医疗损害的损失合计人民币686 642.25元,扣除已于2001年支付的赔偿款83 000元、2003年至2011年徐女士所欠的医疗费182 453.25元、医院垫付的陪护费16 225元、徐女士住院期间的伙食费3 264元、外出治疗的交通费1 700元、暂借款50 000元,实际尚应支付350 000元。至此,双方再无争议。
能够将这一件多年的纠纷做到案结事了,有个圆满的结果,得到应得的赔偿款,徐女士一家感到很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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