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校教练林某在带学员练习路驾过程中,应学员要求停车让其进入生态景区游玩,不料学员小威(化名)在游玩过程中竟溺水身亡。到底谁该对此意外事故负责?
近日,罗定市法院一审判处小威自负70%的责任,教练林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林某挂靠的驾校对林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生态景区管理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均没提出上诉。
据介绍,小威出生于1989年,发生事故时已属成年人。2010年7月,小威向林某交款4800元,参加由林某作为教练的大型货车B2驾驶技术培训。同年8月,林某带领6名学员练习路驾途中,有学员提出到某生态景区游玩,林某应允,6人便以每人5元的价格乘坐由景区工作人员驾驶的旅游车进入景区,到一小水潭游泳。整个过程未见有生态景区管理处的工作人员制止。游泳时,不谙水性的小威不慎从水潭上边的水槽滑进深水潭,其他学员见状忙上前相救,并致电景区旅游车司机及教练林某等帮忙救人,但都没有成功,直到警察到来才把小威救起,此时小威已身亡。
小威父母悲痛欲绝,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生态旅游区管理处、林某及其所挂靠的驾校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威已是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自己不谙水性,应当知道在没有专业救生人员的场所游泳是危险的,发生溺亡他应负主要责任。林某作为教练,有责任保护学员在练车时的人身安全,他在教车途中允许学员下车游玩,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驾校作为林某雇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生态旅游区管理处作为旅游经营者,虽设置了“禁止游泳”警示牌,但对小威等人下潭游泳未予以制止,也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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