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站

全国服务热线电话

0756-5505888

工作日:9:00-18:00(周一至周五)

孤老车祸丧命 死亡赔偿金归谁?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表人: 2023-03-25 浏览量:2358

  本报讯 (记者 海鹏飞)南海66岁孤寡老人黎某于车祸中去世,但他的死亡竟引起了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的法律争执。近日,该案在佛山中院终审判决,结果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孤老身亡股份社理丧并向肇事方索赔

  2008年11月14日晚,南海大沥镇颜峰丹邱村居民黎某,在驾驶三轮车时被摩托车撞死。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已66岁的黎某既无妻儿,也无兄弟,丹邱股份社为其办理了丧葬,并代付抢救费。

  因黎某举目无亲,南海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实丹邱股份社为黎某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依法可以受领黎某遗产。

  之后,因肇事司机李某参投了机动车交强险,丹邱股份社其后将保险公司、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

  一审判赔16万被告不服上诉

  去年一审期间,南海区法院确定李某对黎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黎某死后无法定第一、第二继承人,又因黎某生前是丹邱股份社的成员,丹邱股份社已对黎某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黎某因死亡获得的赔偿款依法应归丹邱股份社所有。

  南海法院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16万余元,这里面包括了死亡赔偿金。其中,保险公司应给付11万余元,李某应给付近5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不服并提出上诉。该公司称,一审认定“黎某死后获得赔偿款”有违法律逻辑。黎某的多项赔偿款是基于其死亡产生的,但既然黎某已死亡,已不再具民事法律关系的资格,该款也应为其法定近亲属所获得。

  保险公司还认为,因黎某无法定的近亲属,即无获得死亡赔偿金的实际主体存在,对于死亡赔偿金就不应作出赔偿。

  终审判定:股份社只得丧葬费抢救费

  近日,佛山中院二审认为,死亡赔偿金有其特殊性,它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从该点意义上说,它与遗产的性质不同。

  此外,丹邱股份社很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害人、被扶养人或黎某的近亲属范围,因此,其对于黎某因案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不享有直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黎某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因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性赔偿,而不属于死者遗产,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进行主张,故丹邱股份社无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

  据此,佛山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只须支付丧葬费及抢救费合共2.1万多元予丹邱股份社。

  法官点评

  死亡赔偿金近亲属才能获取

  佛山中院二审法官认为,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历来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分歧在于该赔偿是财产损失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一、二审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也可反映出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颇有争议问题。

  二审法官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理由如下:首先,死亡赔偿金作为死者近亲属获取的财产,有其特殊性,但它既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即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

  其次,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在死亡之后才由致害人支付的债权,不是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已存在,而且公民死亡后,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无法享有该债权。

  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对类似案件的答复,也明确死亡赔偿金不属遗产。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