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头耕牛在高速公路上“闲庭信步”,引发车祸导致一人死亡。
2010年11月2日,是再平常不过的一天。老陈像往常一样开着他的重型半挂车上了高速公路。殊不知,危险已经一步步向他靠近。
两头耕牛在此刻竟然穿过金丽温高速公路某收费站进入高速路。
同时段,货车司机老吴也正在高速路上专心致志开车。突然发现前方有两个“黑点”在移动,老吴揉了揉眼睛,“黑点”越来越近,他惊讶地张大了嘴巴——竟然是两头耕牛正在高速路上“闲情漫步”。
老吴为避让前方这两头“不速之客”急忙减速行驶,不想此刻老陈正驾驶着他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跟在老吴货车的后头,两车发生了追尾碰撞。
惨剧就此发生,半挂牵引车里的老陈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老陈家属悲痛欲绝,将两头耕牛的主人余某和马某、金丽温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货车驾驶员老吴、货车所有人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永嘉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8725.95元。
庭审中,货车司机老吴辩称,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管理、维护高速公路存有瑕疵,引发本案事故,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耕牛的主人余某和马某对饲养动物管理不善,以致发生本次交通事故,亦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余某和马某则共同辩称,两头牛确属二人分别所有,牛平时在离高速公路约四公里的草坪上放养,黄昏时被分别栓至两个牛栏里,二人至事故发生次日上午6时许才发现牛已不见,因此牛在夜间走失只存在被盗的可能,两人不存在管理不当的问题,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辩称,公司不存在共同侵权行为,老吴之所以承担责任是由于其驾驶车辆的后下部防护装置不规范,而非因其避让牛采取紧急制动措施不当,故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永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属多因一果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按不同责任划分各方当事人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老陈驾驶机动车遇情况未采取有效避险措施,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自身具有重大过错,经交警部门认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老吴驾驶后下部防护装置安装不规范的机动车,是造成事故另一原因,也有一定过错。余某、马某分别系两头牛的主人,未能有效地管理其饲养的动物,使得该两头牛跑到高速公路上造成车祸,亦存在一定过错。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在发现牛闯进高速公路后,其收费站工作人员前去驱赶,在未能成功拦截的情况下,虽已向交警部门报警,但未能有效排除险情,存在管理瑕疵,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予赔偿,对于剩余的损失由吴某承担20%,余某、马某各承担5%,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公司则承担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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