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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同事出租房冲凉 打工女子煤气中毒身亡

来源:南方报网 发表人: 2023-02-24 浏览量:1286

    在东莞打工的小静(化名)到同事出租房内冲凉,不幸煤气中毒身亡。小静父母将出租屋业主、二手房东、热水器销售商家和死者两名同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多万元。最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除了商家不需担责外,其他4人共赔款18万元。

在同事家冲凉煤气中毒亡

    在东莞市塘厦镇打工的小静与同事阿敏、阿娟(化名)住在同一栋出租楼的不同房间。

    2010年12月29日下午3时,因自己住的地方没有热水器,小静便到同事阿敏及阿娟住的房间里冲凉。十几分钟后,阿敏及阿娟听到冲凉房内没有动静,便打开门查看,发现小静晕倒在地。后小静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小静是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后,小静的父母将出租房的二手房东王某告上法庭,称事故原因在于王某在仅一平方米多的浴室内安装了直排式热水器,且未按照要求将热水器安装在室外,或分室安装并加装烟管。小静父母要求王某赔偿小静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0多万元。

五被告谁承担赔偿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追加了出租楼的所有权人韩某、小静同事阿敏和阿娟、热水器的销售商家夏某作为此案的共同被告。

    庭审中,王某称房间里本没有安装热水器,是应她们的要求才装上去的。另外,小静并非房屋的租户,其擅自使用其他租户房屋内的设施,小静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韩某称,整栋出租楼转租给王某,房屋并没有配套热水器,热水器是由王某购买并安装。同时,房屋已在相关部门登记,具备了对外出租的法定条件,死者父母主张房屋结构存在缺陷并导致通风不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阿敏、阿娟称,出事的房间是单位租给员工共同使用的。王某才是热水器购买和安装人。热水器本应该安装在独立卫生间,但其违法在非常小的房间内安装,也没有任何有关使用热水器的危险提示。她们在小静晕倒后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已经尽到了全部义务,因此在事故中没有责任。

    夏某表示,自己根本就没有向王某出售过热水器,王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热水器是其出售的。

法院判热水器安装不当二手房东担责六成

    法院认为,王某购买的热水器为直排式热水器,其并没有按照生产厂家的要求安装,导致小静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应对小静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韩某作为案涉房屋的出租人,对出租屋的使用负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但直到事发才知道出租屋违规安装了直排式热水器,没有尽到管理的责任,具有一定过错。

    根据派出所的笔录,阿敏、阿娟两人均表示是小静来到她们住的出租房冲凉,可见案涉房屋是由她们两人居住的。而她们并没有告知小静如何正确使用热水器,两人具有一定的过错。

    没有证据证明热水器从夏某处购买,因此,夏某对小静的死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小静作为成年人,在冲凉时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根据王某、韩某、阿敏、阿娟的过错程度及导致小静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原因大小,王某应承担60%的责任、韩某承担20%的责任、阿敏、阿娟承担10%的责任,小静自己也应承担10%的责任。

    根据相关赔偿标准和死者父母的诉求,死者父母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余元,分别由王某承担11万余元、韩某承担3.7万余元、阿敏和阿娟各承担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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