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哈市某县痛失爱子的白明(化名)经过六年多的奔波,终于收到法院判决,淹死儿子的大水坑的“主人”——当地街道办事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006年6月,白明的儿子小明与其他三名小伙伴一起到附近的一个废弃水坑边玩儿。一个同伴不慎落水,小明赶紧跑过去救同伴,不幸溺水身亡。白明认为,当地街道办事处作为水坑的“主人”,应该对水坑负起管理义务,如在水坑边立起警示牌或围栏等,悲剧有可能避免。街道办称,水坑所在区域已租给张某使用,日常管理都归他。张某表示,自己租赁区域内并不包括此水坑。为给死去的儿子讨回公道,白明将街道办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庭。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办事处与张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未明确体现事故水坑在张某租赁范围内,该办事处对水坑负有管理义务,应承担事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该办事处赔偿白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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