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23时30分许,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翠湖路,一辆由北向南行驶的翻斗车将一名4岁女童撞亡。
24日凌晨1时许,记者赶到现场时,死者家属已带孩子离开现场,在事发现场并未见到肇事车辆。事发路段两侧均是厂房,过往的车辆并不多。
新疆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急诊科医生介绍说,他们到达现场后发现孩子头部被轧,已死亡。“我听孩子的家人说,他们就在附近一处平房居住,当时母亲领着4岁的孩子出来玩,一开始母亲是拽着孩子的手的,后来孩子挣脱开自己跑着玩后被车撞上”。
该医生介绍说,当时肇事车辆不在现场,听孩子的家人说撞人车辆逃逸了。
凌晨1时10分许,在距离事发现场约500米的嵩山街,交警正在对停放着的一辆绿色翻斗车进行勘查。记者了解到,该车就是撞上孩子的肇事车辆。
车主刘先生说,驾驶员姓陈,23岁,事发时准备前往工地拉建筑材料。“他撞上女孩后就给我打了电话,说自己把人撞了,害怕与孩子的家人发生冲突,就从翠湖路前行右拐到了嵩山路,然后拨打了报警电话”。
民警介绍说,事发一个多小时后,肇事司机确实拨打了报警电话。目前,司机因涉嫌肇事逃逸罪,已被刑事拘留。
记者了解到,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警。如果当事人没尽以上义务并驾驶或者弃车驶离现场,那么被认定为“逃逸”。
猜你喜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