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年7月31日7时35分地点:海口市兴丹路海南省现代农业检测中心门口路段
事故经过:2012年7月31日7时35分,当事人陈某松驾驶电动车沿兴丹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省现代农业检测中心门口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适遇周某师驾驶琼C26548号重型自卸货车相对行驶方向在第一车道内行驶而至,周某师急刹车后,大货车前保险杆碰撞电动车右侧后尾部位,造成陈某松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晚上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责任:当事人周某师驾驶灯光、刹车系统不符合标准车辆不确保安全肇事,其行为违反了“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陈某松驾驶灯光、刹车系统不符合标准车辆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原因。
综上所述,认定当事人周某师、陈某松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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